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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3-06-12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差错,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者提前下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请人代课或者调课、停课的;
(三)课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教学效果差、影响较大的;
(四)上课过程中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的;
(五)监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3~5分钟的,或者未经批准长时间离开考场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委托他人监考的;
(七)监考过程中抽烟、闲聊、看书(报),或者从事其他与监考无关的活动的;
(八)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考试的;
(九)未经批准,提前、推迟考试或者延长考试时间的;
(十)试卷命题或者试卷分装出现差错,或者考试安排不当,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一)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出现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10%(不含10%)以下的;
(十二)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出错率在10%(不含10%)以下的;
(十四)试卷、成绩册等教学材料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者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的;
(十六)因教材选用不当或者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或者教材内容与教学目标偏差较大,影响教学的;
(十七)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销售教材、参考书或者习题集等教辅材料的;
(十八)因安排不当或者通知不及时等原因,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九)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方面的信息、材料,或者对上报的信息、材料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教学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报修,或者报修后未及时修复的;
(二十一)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任务下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课的;
(四)监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5分钟及以上,影响较大的;
(五)未经批准,提前、推迟考试或者延长考试时间,情节严重的;
(六)试卷命题或者试卷分装出现差错,或者考试安排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考试无法进行的;
(七)未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较大的;
(八)考前泄露考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出现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10%-30%(不含30%)的;
(十)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出错率在10%-30%(不含30%)的;
(十二)更改学生考试答卷或者随意更改学生课程成绩的;
(十三)答卷、成绩册等教学档案丢失或者不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四)因安排不当或者通知不及时等原因,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五)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方面的信息、材料,或者对上报的信息、材料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明、证书的;
(十七)丢失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情节较重的;
(十八)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情节较重的;
(十九)教学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报修,或者报修后未及时修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十)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等言论的;
(二)考前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协助学生作弊的;
(三)错改、漏改试卷或者算错卷面分数等,出现批阅错误的试卷数量占其批阅该课程试卷总数30%及以上的;
(四)漏登、错登课程成绩,出错率在30%及以上的;
(五)丢失学生答卷,导致重新考试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伪造学生考试答卷,或者上报虚假成绩的;
(七)答卷、成绩册等教学档案丢失或者不全,造成恶劣后果的;
(八)丢失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情节严重的;
(九)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影响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教学差错的,给予下列处理: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三)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资格;
一学期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三)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资格;
(四)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九条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二)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三)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和奖励的资格;
(四)处理文件下达的当年取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若教学事故行为涉及学术规范、资产损失或者违纪问题的,对事故责任人,除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外,分别由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任何人皆可通过面述、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教务处或者学院、教学部反映或者举报发生教学差错与事故的情况,学院、教学部接到反映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报告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填写《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调查通知书》,下达到相关单位。
(三)收到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形成书面的调查材料和处理建议,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有关单位在调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四)教务处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拟认定为教学差错或者一般教学事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拟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对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若对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于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教务处收到申诉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复查,于收到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 教务处将复查意见连同责任人的申诉书提交湘潭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十五条 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关于教学工作中事故和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湘大教发[2001]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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